4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自6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并且《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24 号)将同时废止。
电力可靠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可靠性水平而开展的管理活动,包括电力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用户可靠性管理等,电力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是电力可靠性管理第一责任人。
《办法》提出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制定并适时调整电力规划,其中负荷备用容量为最大发电负荷的 2-5%,事故备用容量为最大发电负荷的10%左右,区外来电、新能源发电、不可中断用户占 比高的地区,应当适当提高负荷备用容量。每个黑启动区域须合 理配置1-2台具备黑启动能力且具有足够容量的机组。
沙漠、戈壁、荒漠地区的大规模风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要建立与之适应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加强系统和设备的可靠性管理,防止大面积脱网,对电网稳定运 行造成影响。
燃煤(燃气)发电企业应当对参与深度调峰的发电机组开展可靠性评估,加强关键部件监测,确保调峰安全裕度。
水电流域梯级电站和具备调节性能的水电站应当 建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做好电站水库优化调度,建立信息共享 机制。
核电企业应当对常规岛和配套设备(非核级设备)开展设备分级、监测与诊断、健康管理、全寿命周期可靠性管理、动态风险评价等工作。
发电企业应当建立发电设备分级管理制度,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加强发电功率预测管理。
《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对电力供应及安全风险进行预测,对运行数据开展监测分析并评估电力系统满足电力电量需求的能力。在系统稳定破坏事件、影响系统安全的非计划停运事件和停电事件发生时,电网企业应当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果断快速处置;开展事后评价,对发现的风险进行闭环管控。电网企业应当根据电力系统风险和自然灾害影响,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完善输电系统网络结构。对发现的风险和隐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发出预警。